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勞工人數分別在100人或500人以上者,應分別設置「專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另依本辦法第6條之1規定,該等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如已參照勞委會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並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且管理績效經勞委會認可者,其所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免除「專責」及「專職」之限制(其他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仍應為專職),故本績效認可乃屬自願性,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得自行評估是否需提出申請。
勞委會辦理績效認可作業係依本辦法第6條之1規定,僅認可該等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於一定期間內得免專責及專職,不代表認可其整體安全衛生績效,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仍應遵循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精神,落實PDCA原則,持續改善,方能確保勞工之工作安全與健康。
為辦理上述績效認可,勞委會訂有「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主要內容包含申請認可之條件、申請認可作業程序、認可作業機構之資格與管理、現場查核機制、認可審查標準及臨場訪視等相關規定,以確保績效認可結果品質之一致性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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